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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不动产物权

新民法典如果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错误记载事项的,该怎么办

日期:2020-12-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79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民法典如果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错误记载事项的,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实际生活中,往往大部分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面对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形,利害关系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第一,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请注意,申请异议登记后,利害关系人需要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异议登记的作用就是将不动产目前的登记状态暂时封存,以防止权利人转移或出卖该不动产。

第二,向法院起诉。对于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办理了登记,真实权利人(包括共有人)和善意取得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等情形,相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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