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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特殊要求
    日期:2021-03-30 点击:174次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特殊要求在实践中,并不是政府投资的项目都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往往指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而且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特别长、由中央政府全部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工程,如三峡工程。有些虽然未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投资额不算巨大,但影响很大的工程项目,也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如国家大剧院工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分
    日期:2021-03-24 点击:69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分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从征收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征收对象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 承租人是否具有直接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
    日期:2021-03-24 点击:193次

    承租人是否具有直接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有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且起诉人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寻求救济。

  • 明知购房人无购房资格仍撮合交易,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判赔偿
    日期:2021-03-22 点击:97次

    明知购房人无购房资格仍撮合交易,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判赔偿法官介绍,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确有不少房地产经纪公司明知买房人无北京市购房资格仍撮合买卖双方缔约,最终因履行不能引发纠纷,或者明知买房人无北京市购房资格,仍通过协助其办理相关事项以满足购房资格要求,最终出卖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上述纠纷的出现以及案件数量的激增,严重增加了司法成本,还激化了社会矛盾。

  • 委托公司出售泰国房产后未获房款,售房人起诉返还获支持
    日期:2021-03-22 点击:74次

    委托公司出售泰国房产后未获房款,售房人起诉返还获支持《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普业公司主张其并非居间方,亦非卖房款的适格返还主体。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将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居间人改为中介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对合同主体、服务的合法性、中介类型、服务内容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 因城中村改造违法强拆宅基地房屋的赔偿标准
    日期:2021-03-21 点击:100次

    因城中村改造违法强拆宅基地房屋的赔偿标准城中村改造中,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由该村村委会制定,补偿安置协议亦在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签订。法院在确认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时,以其所得赔偿数额不低于同村村民根据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所应获得的补偿利益为原则,同时考虑到其实际获得赔偿的时间滞后于其他村民获得安置补偿的时间,最终按照涉案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确定的金额再行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当事人的房屋价值损失,并无不当。

  • 借名买房的购房人到底能不能对抗他人对所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1-03-18 点击:125次

    借名买房的购房人到底能不能对抗他人对所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 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
    日期:2021-03-16 点击:84次

    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 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
    日期:2021-03-16 点击:82次

    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日期:2021-03-16 点击:80次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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