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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
    日期:2022-06-27 点击:102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数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下统称转包方)向转承包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施工方)主张“管理费”的,应予支持;转承包方要求返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 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日期:2022-06-27 点击:132次

    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集体土地预征收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后,征收补偿协议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关于建设工程的会议纪要及案例指导意见
    日期:2022-06-27 点击:82次

    关于建设工程的会议纪要及案例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掌握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工解释一》的适用情况以及关于建设工程的相关裁判意见,本文对最高院的法官会议纪要及指导、公报案例中的相关裁判意见进行整理,以供参考。

  • 对挂靠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应作实体审理
    日期:2022-06-26 点击:84次

    对挂靠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应作实体审理一审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就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陈亚军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对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等焦点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得出结论。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挂靠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陈亚军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 未形成事实法律关系挂靠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日期:2022-06-26 点击:106次

    未形成事实法律关系挂靠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挂靠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挂靠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发包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

  • 农民工施工班组不能以实际施工人名义主张工程款
    日期:2022-06-26 点击:80次

    农民工施工班组不能以实际施工人名义主张工程款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是一种最为常见纠纷类型。虽然,从立法角度来看,“实际施工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例来看,“实际施工人”又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也可以有固定的内涵和确定的范围。

  • 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日期:2022-06-22 点击:106次

    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确定补偿标准的基准日,原则上应当以行政主体作出收回决定的日期或者以收回土地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日期为准。

  • 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日期:2022-06-22 点击:89次

    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确定补偿标准的基准日,原则上应当以行政主体作出收回决定的日期或者以收回土地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日期为准。

  •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日期:2022-06-20 点击:89次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为承接项目欺诈、行贿等,导致可能承担中标无效、赔偿招标人损失、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被退还等民事责任;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参与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行贿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补偿标准可作为确定行政赔偿的参照依据
    日期:2022-06-18 点击:110次

    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补偿标准可作为确定行政赔偿的参照依据本案系因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之诉,为公平合理地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应当按照赔偿不低于合法征收应得到的补偿的原则确定赔偿标准,既不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中,法院调取案涉项目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可作为确定本案赔偿的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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