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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61户业主领房发现层高“矮”了5厘米,法院判开发商退还647万
    日期:2022-08-24 点击:86次

    61户业主领房发现层高“矮”了5厘米,法院判开发商退还647万

  • 购买学区房,学位没“到位”法官会怎么处理
    日期:2022-08-24 点击:85次

    购买学区房,学位没“到位”法官会怎么处理合同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履行障碍,此时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即使合同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也应该与对方沟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诚信社会建设对每一个公民的要求。

  • 浅谈“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例外情形
    日期:2022-08-23 点击:317次

    浅谈“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例外情形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虽然标的物已经因为买卖而移转所有权了,但其上所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新的所有权人需要一并继承,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的承租权不受该房屋买卖关系的影响。

  • 无书面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
    日期:2022-08-22 点击:126次

    无书面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借名买房包括“借名”和“买房”两个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借名买房发生纠纷时,应由借名人对“借名”和“买房”两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有借名买房协议和购房款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等,法院可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书面协议,而只有购房款支付凭证,法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借名买房原因。2.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3.不动产权证书持有情况。4.出卖方证明。

  • 无书面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
    日期:2022-08-22 点击:78次

    无书面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借名买房包括“借名”和“买房”两个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借名买房发生纠纷时,应由借名人对“借名”和“买房”两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有借名买房协议和购房款支付凭证、缴税凭证等,法院可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书面协议,而只有购房款支付凭证,法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借名买房原因。2.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3.不动产权证书持有情况。4.出卖方证明。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日期:2022-08-18 点击:105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本指南所称的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经装饰装修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全装修商品房,相对于毛坯商品房而言,俗称“精装修房”,原建设部建住房〔2002〕190号《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称为“全装修住宅”、“全装修成品房”,在房屋交付时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全装修商品房的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必要功能空间如卫生间、厨房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 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层高锁水了5厘米,被退647万
    日期:2022-08-16 点击:101次

    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层高锁水了5厘米,被退647万鉴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故开发商所售房屋层高一般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层高“缩水”问题一般不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亦不会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层高出现“缩水”,开发商明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房屋层高已无法改变,客观上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故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 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2-08-15 点击:127次

    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建四公司与大茂公司约定通过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或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两种方式计算工程总结算价,故不论《报告书》是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审计还是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均是双方约定的计算案涉工程总结算价的依据。中建四公司以《报告书》为新证据申请再审,但该《报告书》系在二审结束后作出,未经过一、二审程序的质证,现大茂公司不认可《报告书》的审计结论,且中建四公司、大茂公司均认可《报告书》存在计算错误和漏审项目等问题,大茂公司也已提供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因此,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报告书》进行质证,并根据案涉工程的相关合同和施工资料等确定工程量,对《报告书》中的计算错误和漏审项目,应通过补充审计、当事人协商或司法鉴定等合法的方式予以确定,进而确定案涉工程的总结算价。

  • 建设工程难点辨析——挂靠,还是转包
    日期:2022-08-15 点击:146次

    建设工程难点辨析——挂靠,还是转包我国的建设工程一般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施工人,为保证施工质量,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进行转包和挂靠。这两种行为都存在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都是由实际施工人来完成实际施工,且两种行为都通过类似“承包协议”等合法形式加以掩饰。如何正确区分转包和挂靠?两者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方面有哪些不同?

  •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分析
    日期:2022-08-15 点击:278次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进一步明确,“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且并非所有参与施工的人都是实际施工人,对于纯粹主张工资的农民工及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到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农民工个人,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应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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