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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如何理解权利质权(以案释法)
    日期:2021-12-07 点击:192次

    如何理解权利质权(以案释法)权利质权,顾名思义,就是出质人在权利上设立质权。现实生活中,权利看不见、摸不着,不像有形的动产那样是具体的,能够给人直观印象的物。其实这些看似抽象的权利普遍存在于我们周围,并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媒介直观地被大家感受和认识。如出售货款后,收货人支付了现金支票,拿到现金支票就取得了要求相关银行对持票持有人进行付款的权利。购买了国债或者把钱存进了银行,就取得了要求银行到期还本付息的权利。把货物存在仓储公司,手里持有仓单或提货单,就有要求相关单位按照单据提供货物的权利。购买了基金和股票,持有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就有与基金和股票按照实时价格进行分工、参与经营或者其他与基金股票相关的权利,等等。

  • 如何理解流质、转质、放弃质权、最高额质权(以案释法)
    日期:2021-12-07 点击:477次

    如何理解流质、转质、放弃质权、最高额质权(以案释法)流质就是从质权设立时到债务到期,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只要债务到期没有清偿,质押财产所有权就转移给质权人也就是债权人所有。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这是由于有效质权是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由质权人收取孳息方便可行,节约社会经济成本。例外情形是,如果当事人在设立质权时存在特别的约定,约定排除对于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利,那质权人就不能收取孳息作为债权担保。

  • 如何合法有效的设立质权(以案释法)
    日期:2021-12-07 点击:163次

    如何合法有效的设立质权(以案释法)质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是动产。动产就是容易转移、容易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交付的财产,和房屋、土地等不便移动的财产有本质区别。电脑、车辆、手表、首饰、家具家电等都属于动产。因为动产具有难控制、易转移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动产质权设立以交付为条件,也就是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进行质押(以案释法)
    日期:2021-12-07 点击:276次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进行质押(以案释法)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进行质押。依法可以转让流通的财产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转让流通的财产可以作为质押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是不能作为质押财产的,比如国家专有物资、毒品、管制枪支、矿藏等。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

  • 村委会不依法发放征收补偿款,村民该如何进行救济
    日期:2021-12-06 点击:170次

    村委会不依法发放征收补偿款,村民该如何进行救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并非属于使用者农民个人,而是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当享有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

  •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日期:2021-12-06 点击:87次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 无资质自然人承建农村两层(不含)以上建筑的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按过错分担责任
    日期:2021-12-06 点击:104次

    无资质自然人承建农村两层(不含)以上建筑的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按过错分担责任

  • 高院发布9条审判指引关于逾期交房、办证违约怎么办
    日期:2021-12-06 点击:147次

    高院发布9条审判指引关于逾期交房、办证违约怎么办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以购房人已接收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购房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事实且同意接收房屋的除外。对购房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 依法拍卖所得的房产,未及时变更登记的,拍卖购房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21-12-06 点击:103次

    依法拍卖所得的房产,未及时变更登记的,拍卖购房行为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本案中,谭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拍卖行为也不存在错误、欺诈、威胁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哪些纠纷
    日期:2021-12-06 点击:76次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哪些纠纷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定金应当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买家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卖家出具了一个“收条”,上面写了“定金”两个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时候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那这个定金的性质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买家不想购买房屋,定金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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