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实务中的几点分析非诉型的工程过程咨询经常涉及工程变更、工程停工、工程索赔等前沿问题,但现有司法实践及最高法的相关案例与理论等对此都较少涉及,结合某工程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梳理几点有关工程变更、工程停工、工程索赔问题的几点分析意见观点,供探讨。
因违法强拆引发的室内物品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拆过程中依法对相对人的室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和保存。而从相对人提交的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看,其主张的相关损失并未超出日常生活用品的合理范围。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果法院将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相对人,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委托代建与EPC总承包的异同委托代建制度成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常采用的模式之一(但随着PPP等模式的兴起,“代建制”有被“冷落”的趋势),部分地方政府亦出台了规范代建制度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非政府的其他类型投资人也在借鉴委托代建模式运作非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委托代建的政府资金的不到位,逐步演化成BT、BOT、PPP、EPC、FEPC模式。单纯的委托代建模式目前很少。
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无证建筑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审查,加倍支付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宜在赔偿判决主文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