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和乙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由乙按甲方设计要求包工包料在丙地现场建造钢结构大型贮水罐若干座。因罐体出现锈蚀,甲拒付乙部分工程款作为补偿。为此,乙在乙所在地法院起诉甲催讨被扣工程款。甲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是工程承包合同,发生地在丙地而非乙地,要求移送甲地或者丙地法院管辖。但乙地法院认为是承揽合同,驳回甲诉求。请问:本案是承揽加工合同还是工程承包合同?
解答:对于承揽与工程承包的区别,主要从工程性质而言,从大的方面看工程承包亦具有承揽性质,但我们所说的《合同法》上的承揽则一般指的是动产制作,附有特殊要件的制作。工程承包则是指的是不动产的建造,例如房屋建筑,特殊工业用设施的建造,需要进行建筑材料的重新组合制造新的建造物的行为。
因此,贮水罐建设属于建筑工程承包范畴,不应属于一般的承揽合同范畴。对于该类案件的管辖,应由建筑施工主要工作完成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由于原、被告与施工地均不在同一地,宜由施工地丙所在法院管辖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