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因为资质挂靠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在实践中如何来操作?是否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矛盾?
答:《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应该合同取得地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质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司法解释正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给出相应解释的,因此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不矛盾。《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既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了,就是说保证了工程质量这一根本目的,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角度来考虑,此时,无效施工承包合同与有效施工承包合同已无很大区别。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合理解决纠纷,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合理的。
问题二:工程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的区别?
答: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行为。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肢解分包:即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单独或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因此,工程分包与肢解发包或肢解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法性,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至于肢解发包和肢解分包的区别在于实施的主体不同,肢解发包的主体是发包人,而肢解分包的主体是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