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开发商先售后押,善意购房人虽未登记仍可对抗抵押权人强制执行安留军还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等证据系伪造,主要理由是合同没有落款日期、未写明付款时间、合同上没有云外楼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收据》存在交款时间靠前,收据编号在后、他人代签名等问题。经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收据》上确实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推翻马虎令已向云外楼公司足额交纳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的事实,亦不能证明上述证据确系伪造而成。
法院能否对案外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商品房采取执行行为?依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购房人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商业用房购房款,但其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故购房人依据买卖合同仅享有请求售房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但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所有权,不能阻却人民法院对售房者债务履行的执行行为。
开发商借款融资,将期房网签备案给出借人作为担保措施的法律问题商品房网签备案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在网签备案完成后,房屋预告登记、抵押贷款等后续事宜方可进行。
开发商与买受人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主张合同已成立,该如何认定?在开发商未与买受人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时,受多方因素影响,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买受人都可能存在事后不愿签约的情形。此时,若另一方坚持要继续履行合同,则首先需证明双方已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其只有在有充足证据证实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形下,其主张方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楼盘烂尾”及“房贷停供”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工抵房买受人能否作为商品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工抵房,指房地产开发商用于抵付工程款的房屋。通常情况下,这类房屋还是会销售给一般购房者。当房屋未过户至购房者名下,且因抵押或其他原因被查封、强制执行时,购房者往往会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双方是以物抵债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商品房消费者身份?抵付工程款能否视为支付房款?本文将以裁判为线索进行解答。
新建商品房买受人交纳物业费的条件商品房所有权没有转移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也没有交付的,房屋买受人不承担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
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无效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约定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此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其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遭遇逾期交房 开发商是否要担违约责任?案涉商品房所在项目2018年12月27日经五方验收合格,即案涉商品房截至当日才符合交付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按约定原本在2016年底交付的房子,2018年底才通过验收,房开公司已构成逾期交房,应当依约向买受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