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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买受人交纳物业费的条件

日期:2023-07-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建商品房买受人交纳物业费的条件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物业纠纷示范判决摘要(第二批)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随着近年来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人民群众对物业管理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物业纠纷案件持续增多,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为满足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优化社会治理方式,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了第一批物业纠纷示范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选取第二批共10个具有代表性的生效判决向全社会发布,以期进一步发挥示范判决的引领作用,促进同类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更好实效。

新建商品房买受人交纳物业费的条件

(2022)渝05民终2454号

【裁判要旨】

商品房所有权没有转移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也没有交付的,房屋买受人不承担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4日,九龙坡区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执行日为2018年11月1日。王某等三人系该小区一套房屋的买受人,称其一直未接到接房通知,也未登记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案涉房屋仅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也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现物业公司起诉要求王某等三人支付2018年11月以来物业服务费65100元、公摊水费2030元,以上共计67130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王某等三人虽然与小区建设单位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建设单位通知了王某等三人接房以及王某等三人怠于接房,更无法证明建设单位已经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王某等三人。另外,案涉房屋尚未登记在王某等三人名下,其亦非案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遂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购买商品房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有的长期不能交房给业主。在此情况下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仍要求购买人承担物业费。对此,本生效判决明确,购买商品房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购买人成为业主的,业主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而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买受人才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本判决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物业费负担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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