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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继父为继子女代为买房引发财产争议,法院如何判决?
    日期:2024-01-14 点击:9次

    继父为继子女代为买房引发财产争议,法院如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郭某在委托王某、李某购买涉案房屋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王某提供了其与李某银行取款凭证,合同亦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支付出卖人总房款28万元,因房屋已由郭某受领,且郭某对王某、李某去支付购房款无异议。

  •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情形下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转包情形下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承包人
    日期:2024-01-14 点击:9次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情形下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转包情形下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承包人、挂靠人等

  • 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避开破产转包人直
    日期:2024-01-14 点击:7次

    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避开破产转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

  • 房屋征收被安置户主撤诉的,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
    日期:2024-01-14 点击:10次

    房屋征收被安置户主撤诉的,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作为被拆迁房屋土地证上记载的户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户主,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具表权,其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是代表家庭户并非仅针对个人权益,因此,其撤诉k力应当及于作为安置补偿对象的其他家庭成员。

  • 在拆迁中,有权力拆除我们房屋的是谁?
    日期:2024-01-14 点击:19次

    在拆迁中,有权力拆除我们房屋的是谁?可是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屋内物品都没有搬出来,就直接用几台挖掘机给全部毁坏,那么这样一来就给被征收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 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定的,无须申请鉴定
    日期:2024-01-12 点击:27次

    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定的,无须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餐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定,除发包方下达设计变更外,建材、人工工资涨跌及国家、省定额调整等情况合同总价均不再作调整。陕西甲公司主张应对本案工程建筑面积进行司法鉴定,依鉴定后的实际面积乘涉案合同约定的每平米单价1435元来确定本案工程总造价与合同约定不符。…一、二审法院未准许陕西甲公司对建筑面积的鉴定申请适用法律正确。

  • 二审申请鉴定应及时提供鉴定检材,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4-01-12 点击:25次

    二审申请鉴定应及时提供鉴定检材,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二审法院为查明事实,责令某新公司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案涉工程系其单独完成的相关证据,包括施工签证单、建设材料的耗费、人工工资支出等证据,但某新公司未提交,也不能对其未提交上述证据作出合理解释。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经招标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可作为工程造价最终结算的依据,当事人另行提出鉴定
    日期:2024-01-12 点击:12次

    经招标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可作为工程造价最终结算的依据,当事人另行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 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
    日期:2024-01-10 点击:16次

    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将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垫资利息约定无效,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垫资利息
    日期:2024-01-10 点击:36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垫资利息约定无效,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垫资利息鉴于戴荣忠确因垫资施工产生了利息损失,一审法院未采用双方约定的计息标准,而是以应付工程款30,147,147.06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妥当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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