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且经司法鉴定系施工方造成的,即使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也不能免除施工方的民事责任。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本人作为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及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在代理当事人或仲裁建设工程案件时,也常遇到此类问题,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顺位及司法认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商品房消费者、商品房消费者是否可依据房屋交付请求权主张注销抵押登记,仍存在不同观点。
发包人应证明的维修内容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范围
对保修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首先应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只有在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才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该工程的保修责任
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挂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的,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主张由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质量保修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经经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确认合格的房屋,如果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房屋出卖人能否据此免责
房屋租赁到期后,一方仍占有使用房屋的,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等案件应否受理的规定及案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