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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日期:2025-09-04 点击:4次

    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中介欠了房东的房租 房东能让租客搬走吗?
    日期:2025-08-31 点击:12次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王是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收到房租有权让小王搬走,小王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追偿。第二种观点认为,中介公司与房东之间具有代理关系,小王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可以直接约束房东与租客,小王缴纳了房屋租金就应当享有租住权,房东不能让小王搬走。

  • 房屋出租后漏水致使邻居的商铺受损谁担责
    日期:2025-08-28 点击:17次

    房屋出租后漏水致使邻居的商铺受损谁担责公民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张某在房屋居住,因张某忘记关闭水龙头导致房间积水2-3cm并渗入楼下商铺,系导致楼下商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张某系此次漏水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张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办公场所提前解约,承租方能否要求搬家费?
    日期:2025-08-21 点击:10次

    办公场所提前解约,承租方能否要求搬家费?要判断房屋不能继续承租的原因是什么。常见原因包括承租方提前解约、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屋、房屋涉及拆迁、双方达成合意提前解约等情况。本案即双方合意解约,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搬家费金额、支付时间等内容。

  • 从未签订书面合同,能否认定存在租赁关系
    日期:2025-08-20 点击:13次

    王某与辛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及转账记录可知,双方在微信中已对辛某租赁涉案房屋事宜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支付标准、水电费承担的问题达成一致。王某与辛某已就租赁涉案房屋一事达成合意且开始履行,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双方之间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综合根据施工情况、验收情况及鉴定结论等案件事实合理确定
    日期:2025-08-19 点击:5次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综合根据施工情况、验收情况及鉴定结论等案件事实合理确定

  • 双方对涉案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仍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物缺陷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合同应予解除
    日期:2025-08-19 点击:7次

    双方对涉案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仍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物缺陷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合同应予解除,但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

  • 买到“凶宅”能否撤销购买合同
    日期:2025-08-18 点击:12次

    买到“凶宅”能否撤销购买合同第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发生过凶杀案即为“凶宅”之说系迷信说法,该住房对生活居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房东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使刘某以市场价购买该房屋,依法应认定为欺诈,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 论遗嘱居住权的物权变动规则
    日期:2025-08-18 点击:8次

    遗嘱居住权的设立为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遗嘱居住权人自遗嘱生效时取得居住权,不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登记生效的规定。遗嘱居住权人依据遗嘱取得的居住权不是遗嘱人的遗产,而是遗嘱人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立的负担。遗嘱居住权的物权变动规则无须依据继承规则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除自愿外,遗嘱居住权人不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遗嘱居住权设立的影响,遗嘱居住权人不具有优先于遗产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 发包人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日期:2025-08-18 点击:12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是否给付工程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而承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建设并交付合格工程。承包人开具发票虽属于税法上的义务,但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仅是附随义务。承包人开具发票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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