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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工程签证、进度款、结算审核,这些要点一定要掌握
    日期:2022-08-12 点击:88次

    工程签证、进度款、结算审核,这些要点一定要掌握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尽量保证详细,包括签证的原因(含引用资料的编号)、位置、尺寸、数量、日期、所用材料、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等,签证单后必须附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否则不予签证。

  • 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六个月
    日期:2022-07-19 点击:87次

    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六个月应自起诉之日计算

  • 承包人能否对违章建筑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2-07-17 点击:92次

    承包人能否对违章建筑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中规定了承包人就其所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违章建筑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能否适用于违章建筑,因法无明文规定,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致。

  • 承建工程属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日期:2022-07-14 点击:126次

    承建工程属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且工程仅完成主体框架,未装修使用,不具备出租、租赁等使用收益的合法、现实条件,不符合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条件,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 69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
    日期:2022-07-12 点击:103次

    69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由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依约取得工程价款;然而,工程实务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笔者阅读了1164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绝大部案件均涉及工程价款的问题;从1164篇裁判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工程价款的争议非常大,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案件发改率及申请再审成功率明显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基于笔者阅读的1164篇裁判文书,并参考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性文件,笔者就工程价款纠纷中涉及的70个问题分析如下,供参考。

  •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招标计价和定标规则解析
    日期:2022-07-04 点击:85次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招标计价和定标规则解析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和施工”模式,又称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模式。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商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 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 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采用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

  • 何为工程签证、进度款、结算审核?
    日期:2022-06-30 点击:196次

    何为工程签证、进度款、结算审核?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尽量保证详细,包括签证的原因(含引用资料的编号)、位置、尺寸、数量、日期、所用材料、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等,签证单后必须附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否则不予签证。

  • 包工头及班组长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日期:2022-06-30 点击:685次

    包工头及班组长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诞生的时候,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问题就众说纷纭。前段时间,最高院民一庭的会议纪要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又一次引爆建工圈人对于这个概念的又一次混乱。那么在建筑施工领域中普遍存在包工头现象,包工头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反而是一个亟待澄清的问题。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来看,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应该是放在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法律关系中来具体认定的。因而。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分类讨论,具体认定。

  • 挂靠是否形成事实法律关系以发包人是否知情判断
    日期:2022-06-30 点击:99次

    挂靠是否形成事实法律关系以发包人是否知情判断在本案诉讼中,挂靠人公司并未请求被挂靠人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也未判令被挂靠人公司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被挂靠人公司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起上诉,缺乏诉的利益,不应作为二审审查范围。

  • 以房抵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日期:2022-06-30 点击:112次

    以房抵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建机工程公司以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建机工程公司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以案涉房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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