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建四公司与大茂公司约定通过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或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两种方式计算工程总结算价,故不论《报告书》是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审计还是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均是双方约定的计算案涉工程总结算价的依据。中建四公司以《报告书》为新证据申请再审,但该《报告书》系在二审结束后作出,未经过一、二审程序的质证,现大茂公司不认可《报告书》的审计结论,且中建四公司、大茂公司均认可《报告书》存在计算错误和漏审项目等问题,大茂公司也已提供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因此,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报告书》进行质证,并根据案涉工程的相关合同和施工资料等确定工程量,对《报告书》中的计算错误和漏审项目,应通过补充审计、当事人协商或司法鉴定等合法的方式予以确定,进而确定案涉工程的总结算价。
建设工程难点辨析——挂靠,还是转包我国的建设工程一般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施工人,为保证施工质量,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进行转包和挂靠。这两种行为都存在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都是由实际施工人来完成实际施工,且两种行为都通过类似“承包协议”等合法形式加以掩饰。如何正确区分转包和挂靠?两者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方面有哪些不同?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进一步明确,“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且并非所有参与施工的人都是实际施工人,对于纯粹主张工资的农民工及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到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农民工个人,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应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三个重要观点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签证、进度款、结算审核,这些要点一定要掌握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尽量保证详细,包括签证的原因(含引用资料的编号)、位置、尺寸、数量、日期、所用材料、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等,签证单后必须附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否则不予签证。
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六个月应自起诉之日计算
承包人能否对违章建筑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中规定了承包人就其所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违章建筑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能否适用于违章建筑,因法无明文规定,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致。
承建工程属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且工程仅完成主体框架,未装修使用,不具备出租、租赁等使用收益的合法、现实条件,不符合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条件,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69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由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依约取得工程价款;然而,工程实务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笔者阅读了1164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绝大部案件均涉及工程价款的问题;从1164篇裁判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工程价款的争议非常大,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案件发改率及申请再审成功率明显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基于笔者阅读的1164篇裁判文书,并参考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性文件,笔者就工程价款纠纷中涉及的70个问题分析如下,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