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依照《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合同虽无效,但仍然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罚款”条款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罚款”一词比较常见。就其性质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针对的双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则可以考虑认定为违约金性质。就其效力而言,也要区分具体情况。有关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不宜简单认定双方关于“罚款”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无相反证据推翻,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承包人与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属于其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数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下统称转包方)向转承包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施工方)主张“管理费”的,应予支持;转承包方要求返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的会议纪要及案例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掌握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工解释一》的适用情况以及关于建设工程的相关裁判意见,本文对最高院的法官会议纪要及指导、公报案例中的相关裁判意见进行整理,以供参考。
对挂靠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应作实体审理一审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就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陈亚军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对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等焦点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得出结论。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挂靠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陈亚军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未形成事实法律关系挂靠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挂靠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挂靠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发包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
农民工施工班组不能以实际施工人名义主张工程款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是一种最为常见纠纷类型。虽然,从立法角度来看,“实际施工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例来看,“实际施工人”又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也可以有固定的内涵和确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