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购房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认定规则在开发商不构成有效交付情形下,须对买受人是否明知房屋未验收合格之事实予以查明。若买受人明知且同意接收房屋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承担,故其再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反之,若买受人并非明知,则开发商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最后对买受人是否明知之举证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施工人能否获得折价补偿,是否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对于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存在这一情况。实践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不需要再建设合同约定工程的情况十分少见。如果由于规划变化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没有继续施工必要的,发包人可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行使合同解除权。
人民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债务人有权作为被执行债权的债务人提出异议
工程审计10大领域问题与12个案例分析本文介绍了工程审计涉及的前期报建手续、内控制度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概算执行、设计管理、甲供材料设备管理、工程管理、结算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内容,简要分析了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分别做了举例说明。希望通过此文,与工程审计的同行能分享工作经验,有助于大家全面深入地做好工程审计工作。
转包法律关系中转承包人的权利行使界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该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违法转承包人因其违法承包,所享有的权利自然不能超过合法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针对本案所涉情形,转承包人丙基于转包关系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能大于乙的权利范围;发包人甲对乙所享有的以房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有权对丙行使,在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后,转承包人仍不变更诉讼请求,故本案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发包人逾期结算是否必然导致将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可能存在利用发包人不具备专业知识等虚高工程款。若只要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予答复,一律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势必造成不公平,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发包人逾期结算,并不必然发生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的后果,仍然应以双方存在此种约定为前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汇编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