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人民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债务人有权作为被执行债权的债务人提出异议
工程审计10大领域问题与12个案例分析本文介绍了工程审计涉及的前期报建手续、内控制度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概算执行、设计管理、甲供材料设备管理、工程管理、结算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内容,简要分析了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分别做了举例说明。希望通过此文,与工程审计的同行能分享工作经验,有助于大家全面深入地做好工程审计工作。
转包法律关系中转承包人的权利行使界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该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违法转承包人因其违法承包,所享有的权利自然不能超过合法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针对本案所涉情形,转承包人丙基于转包关系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能大于乙的权利范围;发包人甲对乙所享有的以房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有权对丙行使,在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后,转承包人仍不变更诉讼请求,故本案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发包人逾期结算是否必然导致将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可能存在利用发包人不具备专业知识等虚高工程款。若只要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予答复,一律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势必造成不公平,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发包人逾期结算,并不必然发生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的后果,仍然应以双方存在此种约定为前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汇编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将其资质出借的,应承担补充责任根据《建筑法》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据此,建筑施工企业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他人借用其资质,应认定其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数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下统称转包方)向转承包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施工方)主张“管理费”的,应予支持;转承包方要求返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发生设计变更,如何分配变更范围、增加量、工程款的举证责任最高法院认为,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承包人主张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款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与发包人以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款的商议过程以及变更范围和增加量;承包人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在未举证证明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等事实的情形下,法院径行组织鉴定,将不利后果赋予不负有主张增加造价举证责任的发包人,属认定事实不清,分配举证责任有误。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工程造价是建设市场的重要内容,贯穿建设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全过程,关系基础设施建设及国计民生,关系各方建设主体的经济利益,不可避免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每年处理大量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因工程造价的单一性、动态性、专业性、大额性,使得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案件成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疑难杂症”,不得不借助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