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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日期:2022-06-20 点击:89次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为承接项目欺诈、行贿等,导致可能承担中标无效、赔偿招标人损失、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被退还等民事责任;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参与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行贿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行为效力的认定
    日期:2022-06-18 点击:133次

    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行为效力的认定总承包人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三人,但总承包人下设的工程项目部又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整体承包案涉工程。因项目部为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承包人已为项目部就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等工作出具了全权授权手续且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的情况下,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项目部对外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协议对总承包人发生法律效力,应认定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了工程转包合同关系。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及适用
    日期:2022-06-16 点击:263次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及适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实质是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当属有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包方负有积极向建设单位(业主)主张工程款的义务,以确保其与分包方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得以履行。当承包方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实质系对合同附随义务之违反,分包方主张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之请求应得到支持。同时,承包方应就自己已经履行积极向业主主张工程款之合同附随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 形成事实法律关系挂靠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日期:2022-06-15 点击:79次

    形成事实法律关系挂靠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本案中,朱天军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天军有权向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后取得相应资质,合同仍应无效
    日期:2022-06-14 点击:88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后取得相应资质,合同仍应无效对合同效力的评判应建立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础之上。承包方在订立合同及其后施工的全过程中均不具备相应资质。于离场时尚不具备相应承建资质,于离场后两年取得相应资质的事实,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 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日期:2022-06-14 点击:66次

    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 购房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认定规则
    日期:2022-06-05 点击:107次

    购房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认定规则在开发商不构成有效交付情形下,须对买受人是否明知房屋未验收合格之事实予以查明。若买受人明知且同意接收房屋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承担,故其再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反之,若买受人并非明知,则开发商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最后对买受人是否明知之举证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 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施工人能否获得折价补偿,是否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日期:2022-06-05 点击:217次

    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施工人能否获得折价补偿,是否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 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
    日期:2022-06-05 点击:150次

    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对于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 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
    日期:2022-06-05 点击:92次

    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存在这一情况。实践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不需要再建设合同约定工程的情况十分少见。如果由于规划变化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没有继续施工必要的,发包人可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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