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是否给付工程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而承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建设并交付合格工程。承包人开具发票虽属于税法上的义务,但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仅是附随义务。承包人开具发票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建安劳保费属于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
仅有监理在签证单审批表上的签注并不能构成对计价方式的变更
违法建筑所涉房地产项目利益分配及有关诉权问题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原第十九条(现为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是否正确,即南京某公司请求判令沈某某返还被占用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北京某公司请求南京某公司归还200万元定金、确认南京某公司与沈某某于2007年8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将合同一方主体变更成沈某某的条款无效,是否应作驳回起诉处理。
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故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工程施工方未完全按照投标文件施工,建设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若承包人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其与发包人尚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分包人能否以分包工程已经完工交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转包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转包合同无效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应当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