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能否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关于采用政府审核价格还是鉴定价格的问题。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一限定表明,建工优先权的主体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实际施工人而言,与其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是承包人、次承包人等,而非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价款,也就不可能享有作为工程价款担保权的建工优先权。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且经司法鉴定系施工方造成的,即使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也不能免除施工方的民事责任。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本人作为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及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在代理当事人或仲裁建设工程案件时,也常遇到此类问题,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发包人应证明的维修内容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范围
对保修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首先应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只有在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才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该工程的保修责任
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挂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的,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主张由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质量保修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经经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确认合格的房屋,如果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房屋出卖人能否据此免责
案涉鉴定报告虽然明确涉案工程有墙面裂缝问题,但并未明确该问题造成的原因,故不能确定该问题系施工单位施工所造成,建设单位为对此举证证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修期内向施工单位发出过保修通知,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拒绝修复或修复不能的情况。因此,建设单位直接依据涉案的鉴定报告得出修复造价而主张维修费用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发包人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