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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能否撤销购买合同

日期:2025-08-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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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能否撤销购买合同?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戴玮蕾

【案情】

2020年,刘某因结婚购买了A市一套二手房,向房东支付购房款500万余元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刘某听说该套房子曾发生凶杀案,心里很不舒服,认为房东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要求撤销与房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分歧】

关于该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撤销,有以下两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发生过凶杀案即为“凶宅”之说系迷信说法,该住房对生活居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东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使刘某以市场价购买该房屋,依法应认定为欺诈,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与买家缔约合同真实意思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和常理推断,发生杀人事件已达到普通民众认知中的“横死”等严重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刘某有权要求撤销与房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其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出卖人的义务,不能因买受人未主动询问而免除。人们通常所说的“凶宅”,是指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公众会对“凶宅”产生避讳心理,导致房屋贬值或影响买受方的购买意愿,进而对房屋买卖产生重大影响。该房东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未能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充分告知刘某,构成消极欺诈,促使刘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

综上所述,该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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