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购房者在催告期满后缴齐房款,开发商能否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未来发生某种情况作为解除事由,并据此赋予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发生合同约定解除的事由时,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可出现解除合同的后果。此外,若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后,仍接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得再行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
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某镇政府、第三人某居委会确认强拆违法及赔偿案—拆除在建违法建设确认违法是否应予赔偿
商品房买卖逾期办证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随着经济发展、居民住房需求而不断增多,而其中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引发的案件纠纷占多数,诉讼请求多为要求开发商履行办证义务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对逾期办证违约金做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逾期办证违约金认定和调整方面还存在分歧。本文以案例引入,进行办证义务主体、违约金计算标准、诉讼时效等问题的讨论。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过户被查封,执行异议能否被支持经济适用房系根据国家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内,将经济适用房出售于他人的,或即使交付房屋、约定5年后再行过户的,因不符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政策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且张某名下经济适用房登记日期为2016年,其与刘某签订买卖合同时未满五年,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刘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被告不同意根据意向单约定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强制缔约案涉的购房意向单约定购房款抵沈某的工程款。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以工程款抵算的购房价格享有一定的优惠具有较大的可能性。该购房意向单得以履行的前提是抵算相应的工程款。但原告冯某未能提供案涉的购房款已经抵算工程款的充分证据。
信用卡年费逾期导致戴某的个人征信报告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申办条件系被告戴某单方原因所致,也因此导致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耽误了卖方获得房款的时间,故应认定戴某构成违约。
房屋实际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有差异,如何处理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中的《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及协议中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对面积不符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即“按多退少补处理,双方同意互不因此追究对方责任”,故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该条款并不存在免除被告返还因面积误差而致的房款差价等的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该约定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退还原告案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价款差额。
房屋租赁产生纠纷,押金需要退还吗本案中,根据租赁合同及原、被告陈述等,原被告均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返还被告押金2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8333元、房屋空置费12498元,属于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电费289元,因无证据证实,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两被告合计赔偿原告20831元,扣除20000元押金,两被告尚需赔偿831元。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本案的焦点是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应向他人公开。《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属于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由住建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实现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对依法行政的公众监督。从立法本意来看,条例之所以要求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开,也是阳光征收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应有之意,且条例也明确了是向该地块的所有被征收人,而不是以外的人公开。
双方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均存在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而本案中,涉案房屋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已设立抵押权,后因该笔债务未予清偿而被法院司法拍卖,从而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对于该后果的发生,并非被告单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所致,因此不宜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但被告已收取的定金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