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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 在建建筑物申请抵押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
    日期:2022-10-21 点击:76次

    在建建筑物申请抵押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现行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中,将抵押登记分为一般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以及在建建筑物申请抵押登记。按这种区分,一般抵押登记和最高额抵押登记是按担保的债权是否特定来区分,而在建建筑物申请抵押是以抵押的标的物来区分。

  • 开发商将已出售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享有抵押权
    日期:2022-10-19 点击:60次

    开发商将已出售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享有抵押权开发商向银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开发商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购房者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银行自认开发商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开发商,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因此认定银行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

  • 夫妻一方伪造签名抵押共有房产抵押合同效力问题
    日期:2022-10-19 点击:68次

    夫妻一方伪造签名抵押共有房产抵押合同效力问题黄某文未经丁某珍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黄某文对丁某珍享有的部分财产进行处分系无权处分行为,该抵押合同中涉及黄某文享有的部分财产约定有效。但二审法院认为,《财产共有人承诺书》属抵押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丁某珍的签名、捺印均非其本人所为,系黄某文找人伪造。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有别于按份共有。

  • 以房抵款约定基本内容不明确的,能否认定达成了以房抵款的合意
    日期:2022-10-17 点击:83次

    以房抵款约定基本内容不明确的,能否认定达成了以房抵款的合意

  • 担保问题审判实务问答
    日期:2022-10-10 点击:71次

    担保问题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故可参考该条内容。

  • 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是否影响已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
    日期:2022-07-18 点击:101次

    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是否影响已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本案抵押权人取得他项权证时抵押即正式成立。而抵押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财产,而非财产的物权凭证,故,即使作为抵押财产物权凭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亦不应影响抵押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办理涉案土地相关权证后,对抵押权人取得的抵押权登记依法进行相应变更。

  • 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日期:2022-06-20 点击:70次

    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为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在订立主合同时,往往会设立相应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达成一致,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由登记机关核发他项权证,即可证明抵押权的合法成立和存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他项权证上载明的债权数额和抵押合同中的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形。

  • 抵押权保护期间的认定
    日期:2022-06-16 点击:94次

    抵押权保护期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 浅析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日期:2022-06-15 点击:178次

    浅析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担保制度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实行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灭失当事人应及时注销登记簿上的登记信息,否则该登记信息即便只有形式意义,也会给不动产权利人带来消极影响。同时,鉴于抵押权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属性,注销登记关涉已受保护的权利的丧失,比设立登记风险更大。

  • 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何时确定
    日期:2022-06-06 点击:84次

    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何时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确定。人民法院在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不意味着马上发生全部对世效力。特别是对于抵押权人,在其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不知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时,如果直接认定对其发生查封效力或债权确定效力,则有违程序原则,可能造成其权利受损。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事实不知情,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和最高债权限额以内发生的债权,仍然属于受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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