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未消灭。
裁判要旨: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的规定,在有效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益,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抵押财产的转让行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此时抵押权人通过使抵押物提前变现的方式,将其支配权的客体从抵押物转移到变现价金上来实现抵押权,受让人则获得对抵押物的完整权利。
案件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初36号。
2、银行同意开发商出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抵押权消灭。
裁判要旨: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出具函件明确表示开发商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房产可以出售并办理产权手续,且已抵押的房产全部销售,则银行的抵押权消灭。
案件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商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