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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 房产抵押案例

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情况,业主要求确权获法院支持

日期:2017-12-05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50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地产作为大宗商品的开发,需要占用大量流动资金,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商将未售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是为了套取现金作为,周转资金,进行后续项目的建设或开发新项目。这一融资做法将会长期存在。购房者有时候会碰到自己购买的房子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这种情况,开发商如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抵押期限也到了,银行会不会将房子收走?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肯定会收回被抵押的商品房。只有开发商还清所有贷款,银行才能将商品房解押。一旦开发商的资金链断掉,在房屋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购房者有风险,可能“竹篮打水一场

典型案例

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情况,业主要求确权获法院支持

2003年1月,于某与某房产公司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由该公司开发的公寓一套,建筑面积161平方米,总价款5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于某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很快搬人居住,但直到20H年,于某也没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于女士到房管局一问,才知道自己的房子早在10年前就被登记给洪某了。

原来,10年前开发商与洪某签订购房合同,银生公司假借洪某的名义对该房进行了抵押贷款,并在房管局处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2008年9月,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因上述骗贷行为,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诉争房抵押已撤销。于女士于是将房产公司和洪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洪某名下诉争房的产权登记,并确认诉争房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假借被告洪某名义用诉争房抵押贷款,王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洪某也认为诉争房与自己无关,故应认定被告洪某与被告银生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其在房管局处办理的房屋备案登记应认定无效。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诉争房买卖合同,且原告已全额交付购房款,该房屋的权利人应确定为原告于女士,故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诉争房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评点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抵押权存在本身显然就在法律上和现实上威胁消费者房屋所有权的安全,即遭抵押的房屋充其最大量对购买人来说只享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其余权利却无法行使。而且,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如果买了被抵押的房产,那你的房屋所有权就得不到保障了,甚至可能“房钱两空"

虽然法律规定,作为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开发商在出卖时应将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告知买受人,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房。如果开发商没有告知这一情况而致使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购房者除了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获得“实际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出卖人给予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法定赔偿"。但要想真正获得这些赔偿,是十分困难的。防范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在购房前,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了解自己希望购买的房产的抵押情况,因为只要抵押了,就会有登记。这种房子就尽量不要买。此外,购房者还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增设补充条款来避免此情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賠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賠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賠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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