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专栏简介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抵押权的25种情形在适用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上,九民纪要及司法实践的做法都作出了巨大的松动,如果非消费者原因导致购房款未缴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的,且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以理解为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但是存在因法院查封无法处分等情形除外。
抵押权人未能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后果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借贷和金融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抵押权人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行使其抵押权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抵押权。本文将探讨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这一规定的背后逻辑。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该条文是对抵押登记内容的规定,而非是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他项权证记载的权利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系不同事项,当抵押合同对于抵押担保范围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购房人仅签订认购书而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是否可以排除抵押权的执行?买卖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未对案涉房屋交付条件及日期、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上述协议书还约定双方须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又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案涉认购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并无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按照《执异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排除抵押权无法得到支持。
以房屋作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主张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行使的风险及实务提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价值,但当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对抵押权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法律实务中的痛点、难点,因其直接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相关规定历经《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九民纪要》的演变,最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修改,修改了原有不适当的部分,增添了部分新的规则,处理了部分原有规则,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他人针对标的物的处分吗?即使抵押人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之后对标的物进行了处分,只要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即可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主张其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关于预告登记的此种顺位效力,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韩国不动产登记法》明确规定“已办理假登记时,本登记的顺位依假登记的顺位”;《韩国假登记担保法》亦规定:“对已经进行完假登记的不动产强制拍卖时,假登记担保权人比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形下,在顺位上将假登记担保权看作是抵押权,设定假登记看作是设定抵押权登记。”
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案涉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即已相识,且到案涉房屋实地勘验知晓借款人配偶共同居住的事实,应属明知案涉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作为抵押权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与配偶一方共有权相比不具有优先性。
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抵押效力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
出卖人将已出卖但尚未过户的房屋抵押,如果抵押权人未尽注意义务,其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