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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 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和法律适用
    日期:2023-05-16 点击:66次

    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和法律适用以房抵债应当具有实践性。以房抵债协议的达成一般在债务履行期满前及债务履行期满后两个阶段,不管是哪个阶段,因为以房抵债协议具有要物性原则,该协议即使依法成立生效,一旦发生债务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该抵债房时,债权人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按照协议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抵押人不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3-05-13 点击:61次

    抵押人不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 借名过户房产被挂名人用作债务抵押,房子能否要回?
    日期:2023-05-12 点击:41次

    借名过户房产被挂名人用作债务抵押,房子能否要回?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被告除了林太太,还有钟氏夫妇。林先生认为,这份合同无效。在法庭上,林太太也表示这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她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

  • 抵押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3-04-03 点击:159次

    抵押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企业为自然人代持抵押权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抵押权代持协议,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当事人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该房屋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如何认定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日期:2023-03-29 点击:135次

    当事人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该房屋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如何认定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当事人双方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该房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银行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银行可基于善意,依法主张对该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该房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虽然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但当事人蓄意欺骗、过错在先,如果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符合内部规范和行业习惯,则不能由此推定银行在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问题上存在过错,且房屋买卖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系两份独立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抵押借款合同的主合同,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

  •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的,可否再对原房产行使抵押权
    日期:2023-03-29 点击:56次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的,可否再对原房产行使抵押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则担保物权消灭。对于债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能否认定抵押权已经消灭,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确立了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的原则。《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 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
    日期:2023-03-20 点击:70次

    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案涉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即已相识,且到案涉房屋实地勘验知晓借款人配偶共同居住的事实,应属明知案涉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作为抵押权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与配偶一方共有权相比不具有优先性。

  • 房屋抵押权不优先房屋共有权,抵押权人如非“善意取得”,不得执行共有人份额
    日期:2023-02-22 点击:112次

    房屋抵押权不优先房屋共有权,抵押权人如非“善意取得”,不得执行共有人份额房屋抵押权人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与房屋共有人的共有权相比不具有优先性。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允许,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如果抵押权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配偶对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法院不得执行房屋拍卖款中属于配偶的一半份额。

  •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日期:2023-01-19 点击:41次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抵押合同有效设立的情况下,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独立于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约定对合同当事方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应当对案涉债务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 抵押房屋作担保 法院判决优先受偿
    日期:2023-01-18 点击:153次

    抵押房屋作担保 法院判决优先受偿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二被告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88.54元,借款利息14692.72元、罚息1243.97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将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被告方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许某、邱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88.54元、借款利息15669.66元、罚息1498.91元,后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如两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一处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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