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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
    日期:2016-11-29 点击:60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

  • 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效力
    日期:2016-09-06 点击:389次

    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效力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权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扩建,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或是考虑到处分抵押物时房地产受让人对房屋的利用这一因素,都应当将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

  • 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银行是否享有优先权
    日期:2016-07-17 点击:349次

    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银行是否享有优先权认为银行对预售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上设定的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因此,银行作为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正式设立抵押权登记之前,只是享有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该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

  • 按揭期房虽抵押预告登记,但银行仍不能优先受偿
    日期:2016-04-07 点击:1103次

    按揭期房虽抵押预告登记,但银行仍不能优先受偿当事人虽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房产所有权未转移至购房者名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认定抵押权尚未成立。

  • 明知房地产存在抵押仍受让,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日期:2016-04-07 点击:392次

    明知房地产存在抵押仍受让,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明知标的物存在抵押事实而受让,故转让合同不存在欺诈情形,属于依法订立并应当生效的合同。在抵押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担保人应依法履行担保责任。

  • 已登记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不影响追及力
    日期:2016-04-07 点击:276次

    已登记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不影响追及力经过登记的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或抵押财产经多次转让,抵押权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仍享有抵押财产变卖或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6-04-07 点击:344次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 已登记但未领取他项权凭证的,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日期:2016-04-01 点击:597次

    已登记但未领取他项权凭证的,不影响抵押权效力登记管理机关对在建工程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登记的行为,设定了他项权利,产生公示的效果,具有公信力。抵押权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因当时房地产部门通常惯例未获得他项权利登记凭证,或嗣后当事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未办理重新登记的,均不导致原登记行为无效。

  • 抵押登记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矛盾时,以登记为准
    日期:2016-04-01 点击:465次

    抵押登记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矛盾时,以登记为准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应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关联单位盖章确认抵押物清单,无权主张无权处分
    日期:2016-03-28 点击:269次

    关联单位盖章确认抵押物清单,无权主张无权处分抵押人主张抵押财产中的部分系案外人的,但在抵押物清单或抵押物产权确认上有该案外人盖章确认,且抵押人与案外人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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