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房产抵押

按揭期房虽抵押预告登记,但银行仍不能优先受偿

日期:2016-04-07 来源:网络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945次 [字体: ] 背景色:        

按揭期房虽抵押预告登记,但银行仍不能优先受偿

——虽已办理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认定抵押权尚未成立,按揭银行不能优先受偿。

标签:抵押|按揭购房|预告登记|未取得产权证

案情简介:2013年,董某按揭购买开发公司房产,约定开发公司对董某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董某与银行办理了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2014年,因董某逾期偿还借款本息,银行起诉,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董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依约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开发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董某与银行约定将涉案房产抵押,并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该房产所有权至今未转移至董某名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故该房抵押权尚未成立,银行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当事人虽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房产所有权未转移至购房者名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认定抵押权尚未成立。

案例索引:河南安阳北关区法院(2014)北民金初字第87号“广发银行与董某、富苑房产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见《按揭购房中抵押权人不得对未取得产权证房产优先受偿》(任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0:53)。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