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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 抵押人以自己名下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有效
    日期:2016-03-28 点击:270次

    抵押人以自己名下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有效抵押合同涉及到的房地产权利人均为抵押人,嗣后抵押人以该抵押物系无权处分主张抵押权无效的,不予支持。

  • 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效
    日期:2016-03-25 点击:468次

    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和该省政府《关于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批复》,该抵押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抵押登记应为有效,故银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依法生效。

  • 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不导致抵押无效
    日期:2016-03-25 点击:311次

    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不导致抵押无效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的,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当事人以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抵押权不能先于主债权设定为由,主张抵押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 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登记,不能行使抵押权
    日期:2016-03-25 点击:580次

    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登记,不能行使抵押权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虽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 经网签的存量房可以再进行抵押登记吗
    日期:2016-03-16 点击:437次

    经网签的存量房可以再进行抵押登记吗《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可见,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抵押。物权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定分止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更是明确为权属有争议的不得登记。

  • 房屋附属设施属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
    日期:2016-03-01 点击:550次

    房屋附属设施属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转让和抵押,不能单独分割于房屋的整体之外。

  • 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
    日期:2016-03-01 点击:325次

    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 地上附着物因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而一并抵押
    日期:2016-02-29 点击:747次

    地上附着物因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而一并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担保法》第36条之规定精神,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为抵押物的地上附着物,因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而随之一并抵押生效。

  • 包含无权处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无效
    日期:2016-02-29 点击:335次

    包含无权处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无效“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利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及于该宗土地全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将抵押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抵押物转让后灭失,善意受让人不必赔偿抵押权人
    日期:2016-02-20 点击:346次

    抵押物转让后灭失,善意受让人不必赔偿抵押权人普通动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登记,善意受让人对于取得的该抵押物嗣后灭失没有过错的,该受让人不承担责任。抵押权人只能依《担保法》第58条向抵押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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