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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2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日期:2017-12-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3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2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2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2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2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2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也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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