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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岩与山东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24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孙岩与山东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历商初字第861号

原告孙岩,男,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纬十路小学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赵新磊,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张凯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朝辉,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住济南市。

原告孙岩与被告被告山东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岩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磊,被告三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岩诉称:2000年12月31日,原告孙岩委托女儿孙红茜与被告三林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被告三林公司开发的位于历下区燕子山西路南首(现历下区环山路146号)明月华庭西单元302号房屋的期房。2001年8月15日,原告孙岩向被告三林公司付清了全额购房款。后为避免发生纠纷,原、被告重新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上述房屋交付后,原告孙岩要求被告三林公司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但被告三林公司一直以各种原因拖延未能办理。请求判令被告三林公司立即为原告孙岩办理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孙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2007年12月25日原告孙岩与被告三林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证据2、交款收据6张、转款凭条1张、转款收条1张,证明原告孙岩共支付被告三林公司购房款742163元;

证据3、2000年12月31日孙红茜与三林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2007年12月25日三林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购房者由孙红茜更换为孙岩的过程;

证据4、涉诉房屋所在楼盘的房屋所有权大证,证明该楼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大证;

证据5、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证明涉诉房屋的现状;

证据6、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证明涉诉房屋的现状;

证据7、工商局出具的三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证据8、房屋权属状况信息;

证据9、2013年7月30日齐鲁银行济南开元支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被告三林公司辩称,原告孙岩陈述的情况属实,但由于公司后来被吊销营业执照,房管局不受理房屋过户,导致孙岩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三林公司对原告孙岩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均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子西路南首(现历下区环山路146号)明月华庭系被告三林公司开发的楼盘,2000年12月31日孙红茜与被告三林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由孙红茜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明月华庭西单元302室。孙红茜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至2007年12月17日,从银行贷的款也全部还清。后被告三林公司与孙红茜协商,同意将上述房产变更为孙红茜的父亲孙岩,原《售房合同》收回,2007年12月25日,原告孙岩与被告三林公司重新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孙岩)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甲方(三林公司)给予协助。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于申请办理产权之日起180天内仍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但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产权证,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被告三林公司给原告孙岩出具了购房款收款收据。

2006年12月25日,被告三林公司取得了历下区燕子西路南首所开发楼盘的房屋产权大证,房产证号济房权证高字第002346号。因2008年11月19日被告三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被告三林公司不能给原告孙岩办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询,涉诉房产无查封及抵押情况。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被告三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由于原告孙岩购买房屋所在楼盘的产权大证被告三林公司已经办理完毕,故被告三林公司应当协助原告孙岩办理涉诉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孙岩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办证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孙岩办理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南首(现历下区环山路146号)明月华庭西单元30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由被告三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海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吴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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