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过世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如何确定?
答: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过世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通过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
1,不管承租人户口在不在本市,都是以承租人为签约主体。
2,如果承租人去世了,则需要在册户口的所有人员共同推举签约代表人(没有继承概念)。
3,如果承租人去世了,房屋所在地没有户口,就要由本市户口的有资格继续承租的人推举签约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