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商品房律师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应赔购房差价

日期:2016-09-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72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应赔购房差价

反悔房主共被判赔偿90万

2007年7月,北京市民刘女士交纳了40万元的定金,通过中介公司向祁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

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后,房主祁女士发现楼市价格飞涨,于是以中介公司欺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不能买卖等理由拒绝交房,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为此,刘女士将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约或高额赔偿。

今年2月初,朝阳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根据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主祁女士不但要双倍返还刘女士购房定金共计80万元,还要赔偿她高达54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

解读1

高额差价的判赔依据

卖房人祁女士反悔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案中,房价上涨后房屋的现价值与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合同履行后,刘女士享有的可得利益。

该案审判长、北京“十佳法官”姜春玲向记者进一步解释了54万元差价款的计算过程。姜春玲说,针对房屋的现价值,法院向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调查咨询。他们答复的结果是,当地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是每平方米1.7万元到2.2万元。

法院采纳了每平方米2万元的中间价格,并以此计算出房屋的总价,再减去合同约定的428万元的成交价,得出的差价是4万元。因考虑到法院同时判决双倍定金返还,刘女士已从中得到了40万元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从94万元的差价中又减去了这40万,最终得出了54万元的赔偿款。

案例

民事交易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陈女士4年前花22.5万多元,买下了望京西园一套73.84平方米的房子,但因为卖房人崔先生反悔,一直没有取得房产证。因此陈女士起诉至法院。

开庭时,崔先生拿出一份判决书。原来就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因为崔先生原单位起诉要求收回房产,法院已将该房产判给了那家单位。

朝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崔先生想通过法院判决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制造障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崔先生补偿房屋差价款47.6万余元,同时退还陈女士订金1.4万余元。

崔先生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解读2

卖房人反悔的几种手段

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里江告诉记者,看到房价上涨后,一些卖房人开始要求买房人加价。加价不成时,有些人便开始采取其他手段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比如让其他的房屋共有人出来主张自己不知情,或者让第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有的房主则以拒收房款等方式,制造买房人延期付款,再主张其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甚至有些房主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

俞里江表示,在此情况下,对买房人进行差价赔偿,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遏制恶意违约的效果。

解读3

法院支持差价的原因

姜春玲表示,法院之所以支持差价损失的赔偿,目的是为了让守约方受损的利益得到弥补,使其仍有能力购买到同区位、同类型的房屋。“目前房价可以说是暴涨,房子升值带来的利益应该由谁来享受?我们认为应该由守约方、诚信方来享有。法院处理这种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让毁约方通过他的毁约行为获利,同时也不能让守约方因守约而受到损失。我们希望通过法院的审判,能够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

“诚信原则是民事合同的帝王条款。”朝阳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陈晓东表示,法院要保护的正是善意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法院就要通过审判帮他把实际损失弥补上。我们认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也就是房屋的差价损失。”

解读4

如何确定房屋的现价值

在计算房屋差价时,房屋现价值的多少很关键,但往往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点的认识相差甚远。

姜春玲表示,法庭在确定房屋现价值的时候,首先会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合议,由原告方提出一个价格,如果被告方也认可的话,法庭便可以以合议结果作为依据。如果双方合议不成,法院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咨询,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如果对于咨询的结果双方当事人有疑义,法院还可以进一步补充。在双方都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可这份证据。如果当事人还不满意,可以依照鉴定程序,由双方共同选择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解读5

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子能否出售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子不能买卖。在刘女士一案中,祁女士正是以此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这一条款更成为许多房主反悔时的“挡箭牌”。

对于该条款的正确理解,陈晓东解释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种行政管理性的规范,并不是民事上的禁止性规范,何况它还有一些补充性的条款。因此,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房屋,即便尚未取得产权证,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通常符合三个条件即可:第一,当事人出于自愿;第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观点碰撞

赔偿数额应考虑多方因素

房屋差价赔偿究竟应否得到支持?这一点上,专家们普遍表现出的态度是赞同的。但在具体赔偿数字的确定上,他们认为,法院在判决支持差价赔偿的同时,也要参考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最为合理的赔偿数额。

二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杨世军: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确定损失的数额,通常的做法是,守约方在相同的市场上找一个替代的商品,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作为参考的依据。朝阳法院用市场价格减去合同价格来确定赔偿数额的判决,基本上遵循了这一理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