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施工人能否获得折价补偿,是否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0年第1辑,总第81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程序但已交付使用的,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仅以未完成竣工验收程序为由对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提出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观察
工程结算中涉及管理费、下浮率、安全文明措施费等,可参阅《最高法院就工程价款常见争议的裁判观点》
在(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明,戴*施工的工程共包括两部分,其中《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所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金海大酒店已于2015年11月20日擅自使用,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应当认定工程质量合格。
又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在该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戴*有权参照《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的约定向金海大酒店主张工程款。
若是在合同无效,且未经竣工也未实际使用,发包人也并未拖延验收,如何处理呢?
在(2019)最高法民申3522号案中,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且已完工部分尚未竣工验收,发包人远立洋公司亦未擅自使用,故二审判决认为陶*的请求不符合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
若是涉案工程只是分部分项验收,而未能总体竣工验收,可否主张工程款结算呢?
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辑总第17辑,案号(2017)津民终51号,持观点,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条件为工程验收合格。但涉案工程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并非因施工人原因,且施工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经分部分项验收合格或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的,施工方有权主张工程结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