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其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关于建筑材料,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构成该违法建筑的材料虽属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但建筑材料在拆除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受到部分损毁;而对拆除后的残存建筑材料,行政机关并无职责进行清理、保管。故其要求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予以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主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补充协议的效力《解除及支付协议》、《补充协议》、《消防工程补充协议》是双方对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协商一致后,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停工损失及现场剩余材料、临时设施费的金额及支付达成的结算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的效力不影响上述结算协议的效力。
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将工程分包后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仅从形式上审查签约主体,还要结合签约时的具体情况及签约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朱天军借用中顶公司的资质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中顶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中顶公司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朱天军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天军有权向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由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依约取得工程价款;然而,工程实务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笔者阅读了1164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绝大部案件均涉及工程价款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0问(一)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故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对方拒绝结算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0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一般金额较大,且工程款的支付需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付款方通常要求承包方或者施工方先提交应付工程款金额的发票,其后根据发票金额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此,仅凭发票难以认定已经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应提供银行流水、收款收据等材料进一步佐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争议41个问题最高法院肖峰博士和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韩浩法官合作写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争议问题研究》,其中部分内容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及其优先受偿权的若干实务问题》为题已经发在《人民司法》2021年第22期,完整版本已刊发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4期。经读者建议,肖峰博士摘取其中40个实务问题、观点及其理由(另外肖峰博士在朋友圈中补充了问题41,一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