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对逾期申请鉴定及一审中未申请鉴定的审查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只要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都可以采纳。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鉴定申请的,若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对诉讼前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再申请造价鉴定的审查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达成了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应视为双方均已认可结算方式及相应结算金额,之后当事人一方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试图否定先前的认可的,显然是一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申请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为由不予准许。
对诉讼前已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再申请造价鉴定的审查当事人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性质、证明力均有差别,彼此不能直接替代。因此,不能仅以有咨询意见为由,剥夺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程序权利。
在建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
原审判决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
同一工程分别签订施工合同、代建协议,且签订主体不同,承包方应以有效的施工合同作为主张工程款依据
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性质和效力认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商为转移风险负担,在与分包方或转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常常将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相关合同付款、合同条件等合同义务通过“传导条款”转移给分包商或转承包方,最常见的约定如:按甲方(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支付周期进行支付、甲方(总承包商)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按比例支付给乙方、按照建设单位支付进度付款,此种以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为向分包人或转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的“传导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20条在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另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具体天数的,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应得到支持。对于甲指分包工程,发包人不能证明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在发包人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以及存在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形的,发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费用承担问题辨析建设工程纠纷领域中,当事双方在结算、质量等问题上往往争议巨大,而前述争议所涉及的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属专业性问题,故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常需要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笔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常遇到当事人对于鉴定费预交及最终承担的疑问。实践中建设工程体量较大,所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费用有时相对较高,鉴定费用少则千元,多则几十万甚至达到数百万,数额巨大。
由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不到位造成工程停工,工期顺延的,承包人可主张停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