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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申请鉴定及一审中未申请鉴定的审查

日期:2023-10-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逾期申请鉴定及一审中未申请鉴定的审查

【审查要点】

1、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只要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都可以采纳。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鉴定申请的,若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2、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事项对于查清案件相关事实确有必要的,应予准许。

因为二审法院直接委托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作出裁判,涉及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相当于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未经过两审程序,所以只有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放弃审级利益并同意二审法院直接委托鉴定的,二审法院才可以直接委托鉴定。否则,应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鉴定对象涉及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为了妥善、彻底地解决纠纷,在当事人囿于法律、专业知识不足、不愿意交纳鉴定费用等原因不申请鉴定时,人民法院应向对专门性问题相关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鉴定的必要性及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再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不予准许。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七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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