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中介合同中的隐藏法律风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从法条原文上来看,中介人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的合同成立后,就可以取得中介合同约定的报酬,但实际上真有那么简单么?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汇总部分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中介合同中,中介人无法依约取得中介报酬的风险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款债权转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从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工程款债权的范围更多地表现为在进行工程建设中包括人工和建筑材料、机械费用等已经实际投入并物化在建设工程上的成本,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应认为是作为具有担保工程款债权优先实现的担保功能的财产性从权利,可以随工程款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关于挂靠施工的15个问题系统梳理挂靠在当前建筑市场还是比较常见的,虽然挂靠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挂靠仍然会涉及挂靠人、被挂靠人、发包人、分包商、材料商、施工机具提供商、出借人等第三方的有关债权债务问题,故相关主体还是有必要对挂靠涉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解。
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的14条裁判规则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驳回承包人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
被挂靠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万利公司为被借用资质的建筑企业,未对工程施工,不享有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部分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且未提出质量异议,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即使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包干制,但因施工中出现订立合同时未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量增加,属于设计变更,可根据变更的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
双方施工过程形成的《工程款支付月报》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