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以外缴纳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本工程有关的,该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中
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料价格后直接扣减该数额,从工程造价中扣除关于扣除甲供材金额问题。双方的争议在于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料价格后是直接扣减该数额还是按照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额进行扣减。根据一审判决认定,鉴定中将甲供材金额49842437元计入工程总造价,但是仅扣除了东阳三建实际使用的49638180.99元,东阳三建解释称,该差额部分为其施工所节省,余额利益理应由其享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是商事案件市场化调解的典型案例,西青法院对诉前调解案件采取调解组织嵌入审判团队的工作方式,从案件委派给市场化调解组织开始,就有固定的审判团队与调解组织对接,直到案件处理完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针对具体案情向法官进行法律咨询,法官给予业务指导,必要时可以联合调解。
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者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为准,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意见、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承包双方约定承包人送审价超过审定结算价一定比例应予罚款的,该约定有效
甲供材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程造价中规费、税金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