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几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既要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又要充分认识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要正确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一般来讲,建设发包人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区域开发经营权的受让方是否应与转让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A房地产公司和B公司有就项目A、B区分别与承包人进行结算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广场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发包和进行结算,B公司应当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与A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处理也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袁某某、上海华地公司与财拓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系上海华地公司与宁夏申银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上海华地公司主张袁某某(担保人)因债务加入而应承担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改变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
案涉工程中有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回迁给相关村民,且已交付使用的,承包人对该部分房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已将承包人承建的案涉工程的全部商品房销售,且已经取得全部款项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施工方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在工程发包、承包行为中,双方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任何懈怠拖欠行为,法律绝不会支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可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总承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方可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价款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复华公司与恒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款债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在进行工程建设中包括人工和建筑材料、机械费用等已经实际投入并物化在建设工程上的成本,所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应当认为其是作为具有担保建设工程款优先实现的担保功能的财产性从权利,可以随工程款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的,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