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又不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区分承包人施工范围,可根据发包人向税务局提交的开具发票报告确认承包人的工程量
中途将工程转交给他人的,工程款如何结算?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中,依据实际施工人确定的标的物已完工程施工范围进行鉴定,得出案涉工程造价与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范围确定造价之间差额较大的,因实际施工人系工程建造的实际履约者,其根据工程进度提供相应施工资料,能比较客观反映已完工程的具体情况,故按照实际施工人提供的施工范围确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符合案件实际情况。
发承包双方已约定结算审核期限,逾期按承包人送审价作为结算款,发包人虽多次要求承包人补充材料,若无法证明缺乏材料导致结算无法进行,则应视为发包人违约,按承包人送审价作为结算款。
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均无效且约定的计价方式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作为结算依据
对逾期申请鉴定及一审中未申请鉴定的审查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只要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都可以采纳。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鉴定申请的,若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对诉讼前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再申请造价鉴定的审查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达成了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应视为双方均已认可结算方式及相应结算金额,之后当事人一方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试图否定先前的认可的,显然是一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申请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为由不予准许。
对诉讼前已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再申请造价鉴定的审查当事人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性质、证明力均有差别,彼此不能直接替代。因此,不能仅以有咨询意见为由,剥夺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程序权利。
在建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
原审判决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