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包干制,但因施工中出现订立合同时未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量增加,属于设计变更,可根据变更的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包干制,但因施工中出现了订立合同时未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量增加,双方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协商一致,并经工程监理方、设计方和地勘方确认,符合案涉合同约定的关于设计变更的情形。另外,案涉合同约定:“若发生本合同第7.3款约定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将协商对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故双方对工程价款在“包工包料条件下的包死不变价”基础上另约定了价款调整的特殊情形,故原审根据招标文件及双方合同约定,认定因工程施工中发生了不可预见情况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经五方共同签署确认后,根据变更量由华润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给建工二公司,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