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铁公司上诉主张其与江涛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应根据合同约定由中铁公司法人注册地陕西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防盗门买卖、安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起诉提交的材料看,案涉《防盗门供应合同》约定了防盗门的名称、型号、规格、方向、色泽、数量、单价、货物的运输、安装,同时,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供方所在地”,故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
第三人作为与发包人共同开发项目的一方主体,尽管其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初缔约方,但其承诺并实际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停工、误工等损失赔偿的,视为第三人以实际行为加入债务
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对于双方约定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要看双方当事人对于款项的性质和内容是否作出明确约定,是否达成定金合意,是否具有债权担保的功能。同时,定金数额不得超出法定限额,即主合同标的额的20%。限制定金数额是将定金的惩罚性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以保证公平原则。超过法定限额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可视为已给付的合同价款。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管理费根据承包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开展管理工作据实结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工程规费作为工程造价费用,其计收应当参照协议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承包人统一缴纳(或预扣)。
承包人违法分包不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二审根据涉案《审计报告》来计算承包人应付工程款数额,涉案工程实际由实际施工人完成,承包人作为专业建设企业,明知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仍对涉案工程违法分包,具有明显过错,管理费不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
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根据发包人参与管理程度,酌定管理费对于违反行政法或既违反民法又违反行政法的,应当参照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的做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这样既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又可以克服民事制裁制度固有的弊端。
承包人转包未提供工程管理的,承包人主张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乾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违法分包的,分包人依据约定主张管理费,法院可调整管理费海天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葛向华应向其支付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葛向华应按《经营责任书》的约定向海天公司支付利润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海天公司金华分公司向葛向华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并代扣代缴了工程税金,工程竣工后,亦办理了工程资料的交接等,本院酌定葛向华向海天公司支付300万元实际劳务成本。
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不能参照约定取得管理费,由法院按不高于约定的标准酌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