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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购房指南:合同签订,按揭贷款,交易税费,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二手房买卖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 银行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流程,按揭贷款手续材料;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验收技巧;验房程序,收房程序,;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交割流程;过户流程,过户程序,过户手续材料;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交易税费契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房屋买卖验房收房的技巧及流程注意事项,房产物业交割手续,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所需材料等房产律师综合解析。

  •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日期:2022-11-05 点击:105次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因此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一般被认定为有效。借名买房纠纷中常见的情形是,由于借名人和出名人存在着朋友或者亲戚关系,出于对彼此的信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仅有口头约定。由于口头约定难以取证,一旦房屋挂名人不返还,则难以要求返还房屋,因此借名买房应注意以下几点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22-11-05 点击:90次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商品房购房合同十个小知识
    日期:2022-10-29 点击:117次

    商品房购房合同十个小知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除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三书一证一表”与房产商预售时必须提供的五证
    日期:2022-10-24 点击:375次

    “三书一证一表”与房产商预售时必须提供的五证“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但目前一般是具有两书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就符合交房条件。

  • 关于“公摊面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2-10-20 点击:153次

    关于“公摊面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摊面积”这个词,每个人都很熟悉,也有许多人为此承担了高额费用,但它究竟包括什么,承担相关费用的依据是什么,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购房者对公摊面积的确定难有专业了解,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相关争议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

  • 房屋过了保修期出现问题该如何处理
    日期:2022-10-19 点击:69次

    房屋过了保修期出现问题该如何处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按照房屋的套内部位和公共部位实施两方面的管理。对于公共部位和设施,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物业管理条例,保修期满后公共部位的维修属于有偿维修,这项工作由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套内部位属于私用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后由产权人或业主自行进行维修,如果住户没相应的维修能力,可以申请由物业公司有偿进行维修。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
    日期:2022-07-06 点击:60次

    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

  • 将房产赠与别人也需要交税知识
    日期:2021-10-13 点击:202次

    将房产赠与别人也需要交税房产赠与税的缴纳是按照房屋买卖计算,赠与房产所有权都要缴纳契税。房产赠与税有两笔费用:一笔费用是公证费,一笔费用是契税房产赠与过户还需要进行公证,要交公证费。普通商品房的公证费通常是商品房价格的2%左右。商品房价格可以按评估价,也可以按当地指导价来算。值得注意的是,若房子不能交易则也不能赠与;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可以免公证,但需做亲属公证,若双方在一个户口簿上,则可以不做任何公证。

  • 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日期:2021-03-13 点击:84次

    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日期:2021-03-13 点击:103次

    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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