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中介合同中的“跳单”行为
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解决了老百姓的住房需求,同时带来了房产中介行业的兴起。新颁布的《民法典》首次明确了“中介合同”这一概念,取消了“居间合同”的称谓,更贴合实践中的通俗叫法。众所周知,中介机构通过提供房屋售卖信息的方式获取报酬,如果委托人获取该信息后绕开中介人直接去跟相对方或其他中介人达成交易,则侵害了原中介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行为俗称“跳单”,一般指买方或卖方利用原中介人提供的信息和服务、跳过原中介人而通过其他途径完成交易的行为。因此值得讨论的是购房人是否“跳单”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应当如何规避被认定为“跳单”而被追究违约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可知,首先中介合同对于“跳单”的格式条款约定合法有效。其次认定购房人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应审查购房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购房人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