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购“凶宅”,购房人如何维权?
房屋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获得应得报酬。因此中介人对于房屋的重要信息具有披露义务,若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若出卖人对其明知且对房屋价格或动摇缔约意思具有决定性的信息故意隐瞒,出卖人将构成欺诈。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选》第2013年第4辑的案例可知,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的情况,构成欺诈,购房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中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对购房人构成违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居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