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一般来说,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分承包人和外部挂靠关系中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种类型,实际施工人就是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也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以及与施工企业通过合作、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方式开展施工活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借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是否系个人交易?对于买卖合同相对方,胡某主张赵某系博某公司涉案项目的授权代表,赵某系代表博某公司购买砖块,要求赵某、博某公司支付其欠付货款。赵某不认可,其主张其借用博某公司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其与胡某系个人交易。
工抵房买受人能否作为商品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工抵房,指房地产开发商用于抵付工程款的房屋。通常情况下,这类房屋还是会销售给一般购房者。当房屋未过户至购房者名下,且因抵押或其他原因被查封、强制执行时,购房者往往会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双方是以物抵债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商品房消费者身份?抵付工程款能否视为支付房款?本文将以裁判为线索进行解答。
新建商品房买受人交纳物业费的条件商品房所有权没有转移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也没有交付的,房屋买受人不承担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
以租抵债且未实际使用租赁物,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但债务人以其房产抵偿债权人欠款的合同之债的实质为系“以租抵债”,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本质,故不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告什么、如何告、哪个阶段告?“征地补偿登记”环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批准与公告”环节、“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项目”环节,“不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环节、“责令交出土地”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环节。
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巡回区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多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就征收补偿政策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填补政策漏洞,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共同为地方性政策的合法化、规范化和具体化作出贡献。巡回区条件成熟的中、高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成立专业化合议庭,集中审理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为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积累好经验、好做法。
当事人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政府实施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案涉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后因征收被拆除。据此,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当事人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当事人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政府实施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
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无效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约定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此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其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如何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多重权利和不同主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经营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人民法院要按照诉讼请求和请求人民法院保障的权利类别,科学确定征收补偿案件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