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主体资格,怎样依法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对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期间的征地补偿登记行为、调查确认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等不服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具体组织调查确认行为的行政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等行为不服起诉的,原则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征收补偿等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违法强制拆除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经因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推定的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推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参与强制拆除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拆除。
涉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预征地协议生效条件成就后,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参照《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相应的时效。协议一方诉请解除协议等的,时效可以自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计算。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当事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意图使租赁合同继续存续的,可于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续订租赁合同但新的定期租赁仍须受20年的最长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续期20年,这样的约定因意图规避《民法典》对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间的限制而无效。
一、涉案房屋所有人和胡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解决的是受害者的权利救济问题,涉案房屋所有人、胡某及其他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在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通过另案解决;三,死亡赔偿金适用北京市城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遭遇逾期交房 开发商是否要担违约责任?案涉商品房所在项目2018年12月27日经五方验收合格,即案涉商品房截至当日才符合交付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按约定原本在2016年底交付的房子,2018年底才通过验收,房开公司已构成逾期交房,应当依约向买受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村民个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土地征收过程中,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村民,各自可就自己对土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挂靠人能否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再审申请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因与被申请人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原审第三人李锦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82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涉工程未竣工结算,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不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在起诉前)并未开始起算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水泥公司主张建工集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查,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并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并未明确,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水泥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