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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7 点击:53次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7 点击:53次

    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当事人对标的、数量以及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如果约定将来一定期间仍须另行订立合同,就应认定该约定是预约而非本约。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合同后,已经实施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等履行行为,应当认定当事人以行为的方式订立了本约合同。

  • 柴某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7 点击:131次

    柴某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承租人已经通过多种途径向出租人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出租人一直拒绝接收房屋,造成涉案房屋的长期空置,不得向承租人主张全部空置期内的租金。

  •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
    日期:2023-12-07 点击:52次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其可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生活中,如果第三人明知买卖双方的合同,还与出卖人签约,其实就是恶意。

  •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23-12-07 点击:58次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生活中,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日期:2023-12-07 点击:64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日期:2023-12-07 点击:33次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 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日期:2023-12-07 点击:61次

    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日期:2023-12-07 点击:51次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提出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抗辩?
    日期:2023-12-07 点击:78次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提出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抗辩?建设工程的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可以判决在未出售房屋所对应建设工程的范围内支持承包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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