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梁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本案是由行业协会联合打造总部大厦商业体,由会员众筹资金成立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开发,最终由会员按照投资股数取得对应房间的房地产权证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二审法院综合全案相关证据及事实,依法准确界定合同性质,正确适用法律,既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不锈钢总部大厦正常运营,实现了合作方双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某市投资有限公司诉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为房屋租赁系列案件,涉及数十户承租商户的合法权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群体上访等不良后果。本案中,涉及承租人未按时缴纳租金的问题,也涉及出租人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问题,该案的判决既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也依法保护了承租的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认定房屋户型和房间数量属于影响购房者缔约的重要因素。房屋并非普通商品,依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房屋户型布局及房间数量属于购房人缔约时重点考虑的要件,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户型结构,并要求购房人自行改造,显然与购房人的交易目的相悖,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购房人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
李某土地征收补偿案征收补偿行为中,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未补偿到位,不得对被征收土地挂牌出让。如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标准的适用应充分考虑客观因素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影响。在本案的处理中,法院遵循救济为先的导向,在裁量权限度内对赔偿内容作出了适当调整和迂回补位,对因违法征收补偿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评估时间节点的选择上靠后,体现了国家赔偿制度对受害者的抚慰和对违法者的惩戒。
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否享有征收利益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如“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公房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利益,本质上仍属于同住人的认定问题,应严格按照同住人标准予以认定。女儿出嫁后户籍迁出且随夫家居住,则其居住利益应当在夫家中予以保障,离婚后仅将户籍迁入并不当然具有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资格。反之,如该“外嫁女”结婚时并未迁走户籍及搬出居住,或离婚后不仅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处实际居住,如其不存在他处有房的情况,仍应保障其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
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主体能否再次享受征收利益公房征收案件中,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故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不应认定为同住人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因尚未确定的安置房屋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并取得一套安置房屋。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所涉征收补偿协议中包含货币及安置房屋,且涉及的两套产权调换房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其实际面积等事项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宜进行确权分割,故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某商品家具城与某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人单方行使解除权应当具有法定事由或是符合约定情形,否则于其单方行为作出之时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搬离租赁房屋,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并自愿承担违约损失的,出租人如果已能够实际控制租赁房屋,即使其不同意解除合同,鉴于该合同义务性质不适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出租人能够实际控制租赁房屋的日期作为判断合同事实解除以及衡量双方责任与过错的时间节点。
梁某与温州某公司、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精神,依照法律规定,综合具体案情,严格审查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审慎认定表见代理行为,对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参考借鉴意义。
商品住宅施工合同不因未进行招投标而无效本案中,案涉项目虽属商品房项目,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商品房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且行政主管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项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确立的原则是“确有必要、严格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