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已经出售,房屋买受人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问题,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应由买受人另行主张权利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与享有抵押权的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丧失
承包人发函催告并表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均不包含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发函不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承包人发函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审理中相关难点问题的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内容的情形,但是,在开发商普遍采取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及规避措施的情况下,在实务中如何有效区分和认定何种广告宣传能够构成要约,仍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倾向性共识是,但凡广告宣传中涉及商品房及相关设施部分具体内容且普通人可能确定的且买方基于这种确定而签订合同的,一般视为合同内容,比如小区的绿化率、房屋的日照时间等。
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预售合同纠纷案(广告内容构成要约的认定)房地产转让人将广告内容订入合同或将广告、说明书、示意图等作为合同附件的,应当就该部分条款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中“楼书说明”内容不详,且合同也没有相应附件,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周某提供某房地产公司印制的彩色印刷品具有广告性质,该公司对楼盘的整体效果在文字上做一定的修饰和夸张并无不当。由于该广告宣传品所称效果和交房标准没有作为双方约定内容订入合同,周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按此标准交付房屋和赔偿违约金缺乏依据,据此驳回原告诉请。
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一方当事人主张对于涉案工程款数额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