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提出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抗辩?——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的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可以判决在未出售房屋所对应建设工程的范围内支持承包人的主张。
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权,即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本案中,凯盛源公司尚欠中建六公司工程款152,612,130.74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中建六公司在凯盛源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4997号